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继援与韦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援,韦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援,女,被执行人韦长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天证执字第51号公证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