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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恢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鲍雷、吴亚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鲍雷,吴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聂夫亮,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执法人员。被执行人:鲍雷,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吴亚玲,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行非审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鲍雷、吴亚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4)涡行非审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吴亚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603726011200******)账户的存款1500元。2、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60372601120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雪杰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