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方华与夏应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华,夏应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方华,农民。被执行人夏应来,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方华与被执行人夏应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19781元,已执行0元,尚欠11978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