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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秀霞与被执行人林志煌、陶春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霞,林志煌,陶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志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陶春花,女,1963年3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秀霞与被执行人林志煌、陶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志煌、陶春花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志煌、陶春花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秀霞2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陶春花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寨头新村129号的房产已被本院在(2015)德执字第1913号案中依法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