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保全、男、1963年7月7日生与王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全,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全、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生。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给付申请人张保全模板款3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335元、执行费42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保全因另行起诉,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初字第005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