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晓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威,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