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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77陈武斗与XX梁、邓富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斗,XX梁,邓富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武斗。被执行人XX梁。被执行人邓富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富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海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方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