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6年1月1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冀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经牟某、苏某、白某(三人另案处理)发展介绍,注册成为漯河市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越公司)会员,后和牟某、苏某、白某一起在临漳县、磁县等地对启越公司及其产品进行宣传,先后发展索某、许某、闫某等97人成为启越公司会员。启越公司以推销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等商品为名,诱使他人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会员,以发展会员的形式拉人头形成层级,并通过会员发展的层级、人数发放资金。经他人推荐购买产品达到10500元、35000元、105000元,便分别成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会员可以推荐他人购买产品,并发展为会员成为自己的下线。被推荐人还可以继续推荐他人购买产品,发展会员,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有静态分红的资格,启越公司每天从网站给会员广告分红,一级代理会员每天返还52.5元,二级代理每天返还175元,三级代理每天返还525元,返还至投资额的2倍时停止。推荐人按发展人员数量和代理级别获得推广奖,以3500元为一单,见单奖50元。推荐人通过下线会员“双轨对碰”获取15%的销售绩效奖,即启越公司根据推荐人下线的投资额按2:1或1:2奖1的15%,销售奖日结日封顶,即一级代理日封顶8000元,二级代理日封底20000元,三级代理日封顶50000元。推荐人还可以获得领导奖,即自己发展的下级市场1至3代会员所获销售奖的10%。启越公司每个月对会员收取重复消费金,按会员每月销售资金总额的10%收取。会员所获销售奖励及分红均为网上电子币,在新的会员加入后,启越公司收取50%的现金,其余50%以网上电子币兑冲后返还给各级代理会员。被告人吕某等人宣传推广启越公司上述营销模式,共计诱骗97名会员先后投资1893500元,公司以返还销售奖、分红名义返还会员本金447416元。2014年8月份,因启越公司无法兑付会员到期分红和销售奖金,给97名会员造成实际损失144608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吕某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及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经人介绍,成为漯河市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后在临漳县、磁县等地对启越公司产品及其营销模式进行宣传,借助互联网,以投资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施网络传销活动,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吕某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到吕某绘制的标有投资启越公司人员的表格一份,该表格显示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3、漯河市启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产品、网站照片。4、漯河市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雷书红,经营范围为企业营销策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的销售,成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有效期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吕某租赁了曹海英位于临漳县财政局家属院的一处房屋,期限为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租金为12000元。6、索某证实,2013年底吕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个项目,停了几天赵明瑞老公薛俊生开车带着她和赵明瑞到临漳财政局家属院吕某讲课办公的地方,看到吕某在讲课,听课的人不少,讲课的内容是投资有10500元、35000元、105000元三个档次,投资第二个月后,公司开始返钱,直到投资钱数的两倍为止,另外投资后,公司还赠送东西,都是家庭环保的,包括有净水器、生态仪等,投资档次不同赠送的东西不一样,谁发展的人多,公司还会另外给奖励,就是发展一个人投资,发展人和发展人上一层公司奖励现金,10500元公司奖励每人150元,35000元奖励500元,105000元奖励1500元,被发展人按先后顺序一层一层排在发展人的下面,10500元这个档次前8层发展的人都能得到公司的奖励,35000元的前10层得公司的奖励,105000元的前12层得公司的奖励,后来吕某带着他们去河南漯河启越公司实地考察了一下,她就决定投资启越公司了。她大概投了34万,返还了11、12万元,她介绍发展了张德光和许某两个人,张德光投资的是35000元,许某投资的是10500元的,分别奖励给她500元和150元。她不知道张德光发展人了没有,许某发展了两三个,具体谁不知道,如果许某发展的人再往下发展人,公司会给她奖励,就是按照启越公司的规定,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层数公司都给奖励。2014年8月初,吕某、苏某和牟某在磁县还召开大型启越公司的招商会,让很多人投资了启越公司,大部分人的钱没有回来。7、许某证实,她是2014年3月2号参加的启越营销,是在保险公司认识的吕某,她总共花了21000买了个净化器,并发展了7个人,徐某、姚某、许某乙、许某甲、于某、张某、姚某孩子,获取了10500元的利润,许某乙获取回来2000元利润,徐某回来400元,姚某回来3000元。8、许某甲证实,2014年7月份,她通过其姑姑许某参加了启越营销,买了10500元的空气净化器,并发展了于某参加。9、吕某供认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发展他人投资启越公司及在磁县发展了索某和赵明瑞两人的事实。10、并有许某乙等人证言、冻结裁定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积极参加以投资分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层级已达到三级,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吕某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及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