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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秋诉被告孙海金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初24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诉被告孙海金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秋负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