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秋诉被告孙海金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初24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诉被告孙海金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秋负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