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秀娟。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孙秀娟给付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12月,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1354.8元的95%,即1287.0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秀娟的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4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