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守环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守环,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守环,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政府东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董正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守环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谢守环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谢守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守环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兵,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运、魏希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