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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海洋与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洋,刘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89号原告:马海洋,居民。被告:刘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洋诉被告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海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洋撤回对被告刘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马海洋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继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