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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晓笑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晓笑,农民。2008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3月30日因赌博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2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201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晓笑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晓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晓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晓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晓笑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应 俊审 判 员  金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