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文波假释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黑10刑更269号罪犯周文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山东省牟平县,捕前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现在牡丹江监狱服刑。2012年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271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文波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6日罪犯周文波入监服刑,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入监集训监区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建议对罪犯周文波假释。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要求撤回对罪犯周文波的假释建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以需要对该犯调查核实问题,暂不适宜假释为由,要求撤回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周文波的假释建议。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