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明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48号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正福,经理。被告丁明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亮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丁明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