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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怀雷与肖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雷,肖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985号原告:怀雷。被告:肖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雷诉被告肖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雷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占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