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怀雷与肖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雷,肖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985号原告:怀雷。被告:肖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雷诉被告肖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雷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占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