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深圳市龙岗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40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某,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丰园小区10号楼a座1506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五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桂秋某,系该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国平某、深圳市龙岗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秦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了1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1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