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行审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益铭、施晓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益铭,施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28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黄益铭。被执行人施晓霞。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4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黄益铭、施晓霞缴纳社会抚养费15504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勉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4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益铭、施晓霞于2015年10月19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55040元。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黄益铭、施晓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4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