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高某与高成行、刘延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高成行,刘延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457号原告刘某。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高某之母。被告高成行,工人。被告刘延香,系高成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高某与被告高成行、刘延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泰安银行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280000元予以冻结,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2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