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雨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王雨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91号原告杨静被告王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王雨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大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