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丽执民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董某。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地方法院作出的编号为53116/110113R、G民事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4)浙丽民确字第1号民事裁决书,对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地方法院就申请人李某与董某离婚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欠款纠纷作出的编号为53116/110113R、G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并根据李某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5988.50欧元(折算人民币2430900元)。2014年4月18日,本院向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局、青田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14)浙丽执民字第63-2号执行裁定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6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某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54号2-302室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现查封期限届满,本案尚未执结,依法对上述房屋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董某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54号2-302室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00××94,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07)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