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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玉堂与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玉堂,平定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堂,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春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付英明,该局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曹晋平,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负责人周宝昌,该局总工程师。原审原告梁玉堂要求原审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034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梁玉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玉堂,被上诉人平定县国土资源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周宝昌及该局委托代理人付英明、曹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梁玉堂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信访材料,被告于6月4日受理并告知原告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但过了近80天,被告仍拿不出处理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告依法行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恢复耕地以便土地确权的请求予以答复。原审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原告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据;二、信访案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梁玉堂向被告反映举报他人违法占地等情况,其行为属于信访性质,被告答复与否不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因被告未作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原告可依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玉堂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梁玉堂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平定县国土资源局辩称,镇村村民梁玉堂于2015年6月2日来信反映的镇村土地问题,我局2015年6月4日接收后,第一时间交付平定县国土资源所予以调查。国土资源所于2015年6月29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镇村村民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但是经过我局谨慎研究,认为该调查报告作出的意见和结论无具体的事实依据和严谨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我局不能就此草率作出答复。经过多次调查、走访发现其所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并且经过2010年土地二次调查,故必须进行实地测量,测量后的成果与“二调”图库比对和梁玉堂所反映的情况不吻合,所以需要很长时间进行重新调查。同时我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测量、询问、取证过程,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导致无法按期向梁玉堂作出书面的答复。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我局也多次与梁玉堂进行了口头沟通,就案件的处理进展作出过详细的答复和解释,并希望梁玉堂予以理解。但梁玉堂未接受我局的解释就直接起诉,故我局逾期答复是有正当理由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玉堂向被上诉人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等情况后,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信访条例》向梁玉堂作出了“关于梁玉堂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该案件属信访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因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平定县国土资源局的该登记、受理、交办、承办等行为对信访人梁玉堂不具有强制力。故信访人梁玉堂对不履行《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俊杰审 判 员  黄哲霞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