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000号原告:李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