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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齐琛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琛,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18号申请人齐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张超,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停放在蠡县交警队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无牌照,发动机号8F3110089)。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超驾驶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无牌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法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