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俊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敬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王俊昊,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诚达支行员工,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2委16组。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源市爱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俊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晓非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