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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肖咸玲与XX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咸玲,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肖咸玲。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岸民初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X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XXX向肖咸玲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2、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