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肖咸玲与XX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咸玲,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肖咸玲。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岸民初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X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XXX向肖咸玲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2、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