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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许维等与吴启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光,洪腊梅,许维,陈于烁,吴启文,李细荣,吴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7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光。申请执行人洪腊梅。申请执行人许维。申请执行人陈于烁。被执行人吴启文。被执行人李细荣。被执行人吴利华。申请执行人陈国光、陈国光、许维、陈于烁与被执行人吴启文、李细荣、吴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国光、陈国光、许维、陈于烁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启文、李细荣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工商、无车辆登记信息;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启文、李细荣、吴利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国光、陈国光、许维、陈于烁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吴启文、李细荣、吴利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国光、陈国光、许维、陈于烁赔偿款17.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如申请人陈国光、陈国光、许维、陈于烁发现被执行人吴启文、李细荣、吴利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