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郭传秀与罗光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秀,罗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郭传秀。被执行人罗光苹。郭传秀与罗光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郭传秀于2015年7月18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486.9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诉讼费2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尚欠181486.92元、诉讼费294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