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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学兵与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兵,周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76号原告张学兵,居民。被告周长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兵诉被告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长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