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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6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元培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元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60-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324、1325号。法定代表人朱智洪。被执行人杨元培,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文星街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培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培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培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6235.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