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大洋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洋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174号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贤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博文,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大洋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大洋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强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