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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李高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军,李高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250号申请人:张立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高记,男,住聊城市。申请人张立军与被申请人李高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立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高记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申请查封价值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以上查封价值合计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