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2015年11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李晔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邢台市桥东区南康庄村的家中利用QQ聊天软件加单身女性为好友后,以邢台市公安局邢群英局长的身份,在聊天内容中发送假的工作证照片骗取单身女性丁某、赵某乙、赵某丙的信任,并继而提出见面开房的要求或者以帮忙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钱财(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害人丁某、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假的招聘书,报警记录及手机QQ聊天截图,假人民警察证、假公章照片,抓获证明,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