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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杨汉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杨汉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经营者:陈丽辉,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凯、刘子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汉才,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现住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李丹芬,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揭西县,系杨汉才的妻子。上诉人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隆源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杨汉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陈爱萍代理审判员  杨勉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