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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彭术群与蓝才银、王先禄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术群,王先禄,蓝才银,王明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941号原告彭术群,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先禄,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蓝才银,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明生,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彭术群与被告王先禄、蓝才银、王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术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