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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贺晶与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贺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2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晶。委托代理人陈天琪,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上诉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