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小能与沁阳市鑫益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丘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能,沁阳市鑫益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丘耀军,方国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9号原告秦小能,女,1968年8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二军,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鑫益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景明村村南。被告丘耀军(丘跃军),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方国合,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能诉被告沁阳市鑫益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丘耀军、方国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能于2016年4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秦小能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刘运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