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林进与杨芳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杨芳红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302号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杨芳红,出生日期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杨芳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对被告杨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