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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596号原告董×,女,被告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承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