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596号原告董×,女,被告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承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