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22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吴川市樟铺镇*****,公民身份号码***1932。被告:黎某,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188。委托代理人:刘权,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婉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