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874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名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07年年底,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其他原因经常吵闹。2015年农历9月3日,被告告知我去青岛打工后,双方至今未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诉之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及其他原因有过吵闹。2015年农历9月3日,被告外出到青岛打工至今且一直未与原告联系。2016年3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已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其他原因有过吵闹,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真诚相待,多交流多沟通,其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名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