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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川麟与被执行人向全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川麟,向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裴川麟,男,生于1982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向全均,男,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裴川麟与被执行人向全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全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向全均所有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限被执行人向全均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全均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向全均所有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丽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