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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北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付爽诉被告赵国州、被告翟群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爽,赵国州,翟群会,付爽,赵国州,翟群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北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付爽,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徐继轩,系锦州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州,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凌海市大业乡。被告翟群会,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朋东,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凌海市。原告付爽诉被告赵国州、被告翟群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继轩、被告赵国州、被告翟群会委托代理人刘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6日晚,原告家奶牛产牛犊,生产后不能站立。2015年3月7日,原告通过翟志刚找到余积镇兽医赵国州,赵国州承诺一针见效。连续治疗三天后,未见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发现兽医赵国州给奶牛输的是2012年8月生产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8月的过期兽药。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奶牛损失1.1万元,牛犊损失3500元,牛奶损失3500元,返还原告支付的治疗费620元共计1862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国州辩称,没有承诺过一针见效。奶牛的死亡没有看见,治疗的时候牛没有死亡,牛死没有出具死亡证明,不能证明牛死亡的原因。被告翟群会辩称,牛生病后才治疗,死亡原因不知道是否与用药有关系,没有收据证明药在我家购买。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晚,原告付爽家奶牛产牛犊,生产后不能站立。2015年3月7日,原告通过人介绍找到赵国州,赵国州给牛输的氯化钙,连续治疗三天后未见效,原告付爽将奶牛出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付爽饲养的奶牛患病,赵国州对奶牛进行了治疗,事实存在。付爽将奶牛卖掉,现无法对奶牛进行相关鉴定,其病情未好转的原因难以查证确认,付爽要求被告赵国州、被告翟群会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向法院提供其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付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付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磊代理审判员  姚达人民陪审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