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04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