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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04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已私下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