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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19号申请保全人吴庆忠。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吴庆忠与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吴庆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河北汇通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南小区百货大楼家属院综合服务楼及其土地为吴庆忠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吴庆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河北汇通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南小区百货大楼家属院综合服务楼及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