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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章鹏魁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168号罪犯章鹏魁,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台黄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鹏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鹏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鹏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鹏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罪犯章鹏魁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刑履行等情况考虑,扣减二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鹏魁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