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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58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