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58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