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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绍山与张彩芳、周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山,张彩芳,周广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山,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委托代理人马磊、王慧,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芳,男,l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宣威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明,男,l963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居民,宣威市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负责人钱永东,职务:经理。地址:宣威市振兴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4825761-5。上诉人李绍山与被上诉人张彩芳、被上诉人周广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宣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李绍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长  高体所审判员  李桂兰审判员  赵艳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