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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储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11-2号移送执行机关望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储飞,刑事案发前任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变更登记为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储飞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望执字第0031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储飞持有的合肥格立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6.67%的股权。案外人朱孝立以该股权已转让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储飞持有的合肥格立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6.67%的股权归朱孝立所有。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孝立据此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储飞持有的合肥格立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6.67%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