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布尔诺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启东市布尔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785号华贸商务大厦A栋423、425室。法定代表人庄昌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布尔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平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彭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东生,该公司业务员。上诉人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布尔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上诉人上海桦昶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佳